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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沙新村中块动迁
    本房屋为金沙新村中块,未在此次动迁范围内,原因为动迁组认为我们居住的是违章建筑,现在正在按违章建筑进行拆违处理,我也没有搞明白,我们就一点权力也没有了吗,居住几十年了没算违章(在派出所都有登记有门牌号码)现在要动了算违章了
    发表时间:2016-06-24 11:55:18  发布人: 朱先生
    朱先生:
        您好!被拆迁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政府相关部门自然有其政策认定依据,但作为律师,我们建议您,据理力争,特别是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房屋建造于1981年以前,是完全可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最终即便是认定为违章建筑,基于你们居住几十年的事实,也可以争取房屋征收部门对你们进行合理补偿,完全以违章建筑标准进行补偿的可能性还是不大的。

    回复时间:2016-10-09 11:42:18  回复人: 黄方明律师
  • 拆迁不合理,可以要求重新评估么?
    律师,您好:我想品请律师,关于减量化拆迁,为我维权,我是一个小型企业,我厂区是原来公转私,集体土地使用村企业,厂区标准厂房3600平方米,占地面积约十四亩,证载面积11.5亩,厂房2000平方米,现在正好在减量化范围内,拆迁,去年五月份政府部门,派评估公司评估,其实也不是什么评估公司,只是为政府服务的一部门。把我厂房3600平方米,只评估作价二百万,我不服但因我厂在生产,政府派好多部门联合执法,不同意开大单罚款,使我无法再经营,被迫无奈之下,只得同意拆迁,在这条件下只好接受,现在已搬完全部厂区材料及所有,房屋已拆迁,但我不服,我想请律师,重新评估,上海市标准厂房3600平方米那有只作价200万的,我厂房拆了亏死了,况且前二年修了化掉近二百万。可以打官司么?你能做我律师么?
    发表时间:2016-05-28 13:08:27  发布人: 季燕红
    朋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您的情况由于已经与拆迁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甚至领取了补偿款,如今回头主张协议无效,得有合法无效的法定情形,比如是协迫、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理由,而在拆迁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此类举证是非常困难的,以显失公平为由推翻原协议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不大,因此,你们要诉讼的话,胜诉非常困难。
    至于重新评估的这一程序问题,更是无可能的。

    回复时间:2016-06-15 12:49:49  回复人: 黄方明律师
  • 老西门动迁的分割问题
    你好,黄律师。被拆迁的房子是公有承租房,有两个户口本,(舅舅在20多年前就和外公分户了)一户是舅舅家3口,一户是我和母亲、女儿3人。房子原先是外公外婆的,他们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舅舅,我是外公外婆在世时同意迁入的知青子女1998年因结婚户口迁男方家2003年离婚又迁回的,我母亲是退休回户的知青2008年迁入,我孩子是2012年出生后在此报的户口。房子从1999年就出租了,我和舅舅一家所有人从1999年开始都未在内居住。现在我们家人从来没有享受过任何福利房的待遇,在上海也没有房子住,一直是租房住的。请问我们可以按同住人要求平均分割拆迁补偿款和奖励等吗?另外我和妈妈的配偶都是外地户籍的可以作为同住人吗? 黄律师,我们都很着急,因为对自己权利的不清晰,加上分割协商的结果不理想,我们很需要律师帮助的,如果方便的话,我希望可以电话详谈再约见,谢谢!
    发表时间:2016-05-25 20:25:04  发布人: 匿名
    朋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1、你和你妈妈的配偶能否作为同住人获得安置,取决于你们这一户最终选择的是数砖头还是数人头即居住困难托底保障安置方式,若是前者,则他们是没有任何动迁利益的,若是后者,则可引进作为居住困难托底安置对象获得相应的补偿利益。
    2、由于公房动迁时,你们所有在册人口均未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原则上补偿利益由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平均分配,但考虑到你舅舅毕竟是公房承租人,他的补偿利益完全可能适当多分。
    3、大额的奖励费原则上也是平均分配的,但部分小额的专项费用,比如设施移装费、搬迁费等则由该设施所有人和实际需要搬迁的人分得。
    4、仍有问题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2016-06-15 12:43:55  回复人: 黄方明律师
  • 动迁房出售问题
    动迁时,家里的老人在我爸这里的安置动迁协议上,死后的房子按协议分配各个家人,房子出售总价115万,下家付了85万,余30万待可以办理产证过户时候在给付给其他家人。 我爸,提议先将85万中的一半分给他们,他们不同意,要全部分完,可我爸考虑他们的人品等因素,不同意。因为最后办产证的时候要其他人到动迁办签字的,所以1我不明白的是老人的房子既然附在我爸的安置协议里面,为什么还需要他们来签字?
    发表时间:2016-05-18 11:43:52  发布人: 陆
    朋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您提到的这个问题,涉及到老人的遗产处理问题,在安置房未办理产权证而老人已经去世的情况下,无论从安置房办理产权证的要求或法律程序上来说,应当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签字确认,否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恐无保障。
    当然了,我们也遇到一些其他情况,在你爸爸向动迁组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只要动迁组同意,也完全可以你爸爸一人签字办理房屋产权证,关键是动迁组的态度。

    所以说,你爸爸现在的坚持确实有一定的道理。

    回复时间:2016-06-15 12:36:52  回复人: 黄方明律师
  • 房屋动迁
    律师你好!我们家一本户口本:我爷爷、我父母,我还有我叔叔,老人之前分过房子,但是他是我现在住的房子的户主,我父母以前分过房子,但户口在里面,我没有分过房子,叔叔很早以前分过但是按政策之前分的不算,他现在空挂户口,现在房屋动迁,房子面积18平方,请律师帮我分析分析我和我父母可以得到多少,怎样两边都好的方案(我和叔叔都想要房子,房子在上海虹口的)
    发表时间:2016-03-18 20:41:39  发布人: 匿名
    朋友:
        您好!
        您提到的问题,律师还不能做出全面详细的分析,该案情的很多信息未反映出来,比如房屋的性质,是公房还是私房?该房屋是选择数砖头安置还是数砖头加居住困难托底保障安置?该房屋的实际居住人是谁?
       不过,原则上的回复还是可以的,如果该房屋是公房,且你爷爷是承租人的话,在数砖头安置的情况下,你爷爷仍然有其相应的份额,你父母因为之前福利分房过,不应再次分得补偿利益,你的情况,也要视情况而定,关键看你的户籍何时迁入被征收房屋,你父母分房时的住房调配单上有无你的名字等,至于你叔叔,若也享受过福利分房,应该没有他的补偿利益。
       以上房屋若是私房,情况就会复杂些。
       另外,如果你们选择的是居住困难托底保障补偿的安置方式,则所有列入托底对象的人员均可获得补偿利益。
       若仍有问题,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2016-05-09 15:12:26  回复人: 黄方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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