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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动迁
请教一个问题,我妈妈是被认定为宅基地动迁的唯一被安置人(因为她户口在),我户口不在,没被认定为安置人,土地证名是我爸爸,但早已去世。我们家我是独生子女(成年)。我妈妈现重病。想请一下,万一我妈妈不在了,但是动迁协议还没签(双方已经同意,协议在征收中心在走流程),这种情况,后面会是怎样?谢谢
发表时间:2024-04-16 15:57:47 发布人: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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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得房改售房
甲乙为兄弟,甲为实际居住人承租人且为单位职工,乙非居住人且并不是单位职工。房改时,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乙以自己的名义购置了该房屋,且办理房产证。甲如何取得房屋?
发表时间:2021-03-15 18:06:22 发布人: 匿名
朋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1、您提及的问题关系到乙购房公房所有权的房屋买卖的法律效力问题,如果您认为,乙的购房是无效的,您可向法院提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要求公房恢复至买下产权前的状态。若您能胜诉,后面才是您是否能购买此房屋的产权的问题。
2、您需要核实一下,乙购房公房产权时的户籍情况,如果甲在乙购房公房产权时户籍不此公房内,则乙确实不需要告知其购房的事实,若当时有甲的户籍,情况就会复杂些,建议您仍有问题的话,电话或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2021-04-25 16:20:04 回复人: 黄方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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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人认定
本市租赁房一间,使用面积16平方左右,原承租人过世后没有新的承租人,现房子里有5个户口,兄弟姐妹四个再加上老大的女儿,兄弟姐妹4人都是知青,该房屋里有户口的5人具体情况如下:
1、老大因种种原因新疆插队回沪后一直是袋袋户口,后在退休前落实政策把户口迁入该租赁房,老大配偶系外地农村户籍,目前配偶户籍还在外地农村
2、老二新疆回沪后购买过一套私房,后私房动迁,拆私还私的性质,后由他儿子用公积金买下产权,目前产证上是他儿子的名字,后老二把他本人户口迁至该租赁房,老二本人名下无房
3 、老三知青回沪后另有房子居住,后单位还增配过一间房屋,后因经济原因把房子都卖了,现在他和配偶名下都无房,但目前在该租赁房中申请经济适用房,但还没有结果
4、老四一家原户籍在该租赁房,后因居住困难,老四配偶单位另外分配了一套房,老四一家把户口迁出,后老四又把自己的户口迁回该租赁房
5、老大女儿系响应国家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把户口迁入该房屋并和当时承租人一起居住,结婚后搬出,配偶有婚前房产一套,目前配偶婚前房产上也加了名字
为了平衡家庭矛盾,该房屋目前出租中,租金由兄弟姐妹四人平分,老大女儿没有参与租金分配,目前该房屋正在拆迁,咨询下动迁利益如何分配,是5人均等吗
发表时间:2019-08-10 12:21:01 发布人: 匿名
朋友:
您好!现将您的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1、首先老大的女儿作为加沪知青子女,且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过一年以上,则她一定是共同居住人,可以分得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2、我判断该公房应该是兄弟姐妹从小在此长大的父母辈遗留下来的房屋,老大作为知青,应当属于被征收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应当获得补偿利益的分配。
3、老二私房拆迁,按政策是不属于他处有住房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共同居住人,但在上海的司法实践当中,只要享受过拆迁,绝大部分案例都会认定为他属于他处有住房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所以老二不能参与补偿利益分配的可能性较大。
4、老三增配过公房,若增配公房调配单上有其名字的话,且居住面积超过人均七平方米,则老三即便把该房屋卖了,也属于他处有住房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公房的共同居住人,不能获得补偿利益的分配。如果老三的经济适用房申请下来,就更不能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更无权分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5、老四分配过公房,若公房调配单上有其名字的话,且居住面积超过人均七平方米,则老四也属于他处有住房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公房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6、本案不可能是五人分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具体如何分,您可以参与我的以上意见。仍有问题可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2019-09-11 13:02:39 回复人: 黄方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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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征收进行中
我想请教一下,关于上海农村宅基地征收的问题,已在进行中。宅基地证共128平方,是我公公的,里基人是我公公,婆婆,我,我老公,我儿子,共5人。户口是2006年进去的,分户2本户口,我公公婆婆一本户口,我夫妻3人一本户口。现在我不知道征收政策怎么样?按现在征收办公室,得到的消息是2套小套共计100平方米左右。是不是还有可能争取更多平方?另外我夫妻3人应该得到总份额的百分之几? 注明:房子建造/装修,每一分钱是我和老公夫妻二人,出资建造的。里面还有我小姑子一家三口的户口,我小叔一家三口的户口。她们6人进去户口是2012年,已经不能申请建房。只可户口,没有平方。
发表时间:2019-04-18 21:29:47 发布人: 匿名
朋友:
您好!现将您的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1、具体能争取多少套配套商品房取决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块的补偿安置口径。你夫妻三人,小孩如果是独生子女的话,原则上可享受四个人的应安置份额面积。
2、至于你们夫妻实际出资建造的问题,在法院诉讼处理时,法院会考虑这些情节对你们予以多分的。
3、至于其他六人的户口,如果选择了按人口进行安置,且他们都有相应的人口安置补偿面积的话,则他们当然有属于他们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回复时间:2019-09-11 12:51:45 回复人: 黄方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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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份额被侵占
97年卢湾区鲁班路的私房动迁,祖父母和我还有叔叔一个户口本,后来动迁我妈妈去过2次都没有开始,后来,动迁结束说我们放弃面积,所以没有份。后来今年申请经济适用房才得知其实我之前动迁安置房有面积。我可以要回属于我面积的房款吗?或者去居住?
发表时间:2019-03-18 20:57:16 发布人: 匿名
朋友:
您好!现将您的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您提及的动迁事宜虽然过去20多年了,但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上真能体现有您安置利益的话,您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您应得的房屋拆迁利益。倒不是要回面积房款这么简单的问题,如果安置房还在他们名下,没有进行过善意转让的话,您完全可以主张该房屋的产权份额或相应的市场介房屋折价款。
回复时间:2019-09-11 12:47:37 回复人: 黄方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