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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拆迁中的三块砖应怎样分配
祖上留下的私房无权证,只有土地使用证。证上有四个人名字三个人已故世我父亲是其中之一,还有一姑姑尚健在。该房屋现已拆迁,我是我父亲的唯一继承人, 请教律师,我们不在拆迁房内居住的权利人可否享受拆迁中的价格补贴和面积补贴。谢谢。
另外:想当面咨询黄方明律师怎么联系呢
发表时间:2018-09-08 14:01:20 发布人: 匿名
朋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1、房屋产权人原则上享有房屋价值补偿款、套型面积补贴及价格补贴三块砖头钱的补偿利益,您作为您父亲的继承人,也应当享有此三块砖头钱的补偿利益的分配;
2、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房屋的来源贡献、实际居住情况、房屋有无翻建、改扩建、何人翻建、改扩建、房屋内户籍情况、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比如全货币安置还是配套商品房安置、配套商品房的安置有无结合人口因素等等法律事实进行酌情处理。
3、当面咨询的话,可电话预约。联系电话:18917734553、13817558905。另外我的法律网站上也有联系电话。
回复时间:2018-09-28 11:46:37 回复人: 黄方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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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这个房屋的认定怎么找证据
发表时间:2018-06-14 22:35:49 发布人: 匿名
朋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房屋征收人应当以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1、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
2、租金交纳证明;
3、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拆迁房屋内的证明。
仍有问题,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2018-06-21 11:50:27 回复人: 黄方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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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有权诉讼扣压我一半动迁款吗
接到民事起诉状。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被原告要求扣压的一半动迁款265万元而我是居住在原址唯一承租人。但我家有二本户口本原告与母亲还有个兄弟一起母亲十月三十一日去世而我全家五口一起。但他们它处都有房,这里仅仅是空挂因为过去动迁政策是数人头而现在却是数砖头。
发表时间:2018-02-10 07:35:18 发布人: 匿名
先生:
您好!我是刚才电话回复您的黄方明律师,现将的咨询问题再回复一下,供您参考,望对您有益。
本案原告作为公房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的利害关系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相应的补偿利益,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即要求冻结部分房屋征收款,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本案补偿利益的分配关键是确定所有在册户籍人员哪些属于公房的共同居住人,哪些不属于共同居住人,而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是有相应的严格标准的,普通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住房的情形,原则上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福利购房和房屋动拆迁待遇的在册人员均不属于公房的共同居住人,不应分得补偿利益。
至于数人头还是数砖头的问题,我想回复的是,即使是数砖头的补偿方式,也要对在册人员进行共同居住人的认定,补偿利益并非一定归承租人一人所有。
您若还有其他问题,可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谢谢。
回复时间:2018-09-28 12:53:17 回复人: 黄方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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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定义
律师你好,我家上海黄浦区老西门最近动迁,家里有个阁楼,房卡上有记载,写在“产权属承租户的搭建及设备”一栏里 高1.8米,动迁组不给算建筑面积,请问律师,他们有法律依据吗。我该怎么来维权。
发表时间:2017-09-12 19:36:19 发布人: 匿名
朋友:
您好!
您可以参考一下市房管局沪房管征[2014]2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严格执行建筑面积的认定标准
严格按照《细则》及《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认定标准,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征收公有居住房屋,按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居住部位的面积(使用面积)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得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二)已经登记的房屋,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私房中的阁楼(包括房地产权证“附记”部分的阁楼),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有房屋建造批准文件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房屋建造批准范围的搭建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四)未经登记的房屋,无批准文件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1981年以后改扩建增加的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相关材料指房管历史资料、地籍图、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等。已经登记的房屋,在房地产权证记载以外的搭建面积,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上述规定中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给予建筑物残值补偿,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综上,根据本律师代理案件的经验,公房上的私搭面积若未计入公房租金的收取基数,则房屋征收人难以认定其为有效建筑面积。
回复时间:2017-12-26 12:23:54 回复人: 黄方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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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401拆迁
我是今天刚知道张桥路拆迁的,我和孩子的户口都在里面但今天去查询才知道我公婆已经签约了,我根本不知道这件事他们都瞒着我,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发表时间:2017-08-04 21:55:12 发布人: 匿名
朋友:
您好!很抱歉迟至现在才给您回复:
首先要看该被征收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如果您不是该房屋的产权人之一或不是该公房的承租人,他们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字当然不会告诉你们,但你们是否享有补偿利益,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的途径来获取相应的补偿安置信息。
该地块早已达到的生效要件,补偿协议通过法院调查令也可以调查了。
回复时间:2017-12-26 12:09:21 回复人: 黄方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