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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纠纷问题
(黄律师你好)情况说明
上海市杨浦区18号线丹阳路地铁站江浦路动迁,家庭公房,私房,门面房,动迁分割纠纷问题(公房,私房按面积补偿)
房屋结构:
先建造公房,靠马路的前面楼层的1楼面积17平方和2楼面积27平方,(1楼是所有人员共用的,承租人五叔)
另1楼靠马路的部分还有门面房,面积约8平方,承租人六叔。
后因人口多,再建造私房,靠后弄堂的,1楼,2楼,3楼,(老公公一个人名字,已亡,面积45平方)
家庭人员结构:
五叔(有一本户口本在册4人)
六叔(有一本户口本在册4人)
三叔(有一本户口本在册2人)
我爸(老二死亡,我妈在有一本户口本在册1人)
四本户口本上的人员都是居住在江浦路同一门牌号里的几十年。
大伯(死亡,在外地,无户口本)
四姨(在外区,无户口本)
,现五叔,认为公房的所有动迁补偿款是他的(否认其他人是同住人,在其他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公房里选好房,并签了公房的动迁协议)
现六叔,在门面房里选好房,签了门面房的动迁协议
现三叔和我家,认为户口本也在1个门牌号里,(是公房的同住人,但因房源很紧张,余下几套,动迁组承诺我们暂时论定在私房里选好房,并签了私房的动迁协议)
提出法律问题:
1:现三叔和我家认为是公房的同住人,要和承租人按人员均分公房的补偿款,可否?
:2:现三叔和我家,认为私房,遗产继承部分,分6家(按评估价格分配)可否?
3. 遗产继承以外的(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户口本均分)可否?
4.现我们咨询法律问题,打官司,赢的概率是多少?
发表时间:2016-08-06 11:35:29 发布人: 胡先生
胡先生:
您好!您提的第一、第二个问题,我认为是成立的,至于遗产继承的范围,本身就包括你提到的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及房屋货币补偿款即三块砖头的补偿款,便并非有户籍者都可分割,而是根据继承人情况进行继承。
你们若决意诉讼的话,建议电话或当面与律师作进一步的沟通、交流,这样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回复时间:2016-10-09 12:02:37 回复人: 黄方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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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您好,我和我妈有户口没房子,户口所在的房子已拆迁(我妈和我户主离婚了),拆迁时就去咨询过村委,他们告诉我说没有拆迁补偿,是以面积拆迁,所以当年没有去争取补偿。直到今年,全村住户都要拆了,又以拆过迁了,如果没拆迁有户口还会有补偿,那两次拆迁都避开了户口问题,都与我们无关,那我们该怎么办?户口摆在那一点用处都没吗?好说国家还有个阳光政策,而我们什么都没有?两次拆迁都与我们无关,那我们的户口在那有何意义?
发表时间:2016-07-28 12:56:44 发布人: 匿名
你和你妈有无房屋拆迁利益取决于当地的补偿政策,但我想强调一点的是,我们律师的确遇到过无房户户口也可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利益的实例及政策。
回复时间:2016-10-09 11:57:26 回复人: 黄方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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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我老婆户口一直在娘家 从出生到现在49年了,一直在哪里。最近要拆迁了,(以前我们这里都能分到一套拆迁房),最近镇里说有变化了,说出嫁的人没有了,这怎么回事?
发表时间:2016-07-14 13:26:20 发布人: 施先生
施先生:
您提及的问题未陈述清楚,你老婆在娘家能否分得补偿利益,与其是否出嫁无关,关键看该房屋所在地出台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回复时间:2016-10-09 11:55:07 回复人: 黄方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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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协议签订2年多后,动迁办通知撤销动迁安置协议
2014年7月依据土地证面积96㎡米,签订了安置协议已经2年多,2014年10月移交了老房子并早已被拆除,我们也拿了大部分的动迁房。2015年3月家庭内部发生诉讼,庭审中原告方出示了房产证(产证面积42.5㎡米)目前动迁办以发现房地产登记簿为由,通知我们要撤销安置协议。但该房产证有3处明显的错误,1、底层面积小于土地证面积,2、二层楼房误核成一层房屋加阁楼(邻居的产权证都是核准为二层楼房)因为6家出资共同建造6间一排房屋其结构、层高完全相同,有房屋照片为证,3、总占地建筑面积大于土地证建筑面积(有88年与90年土地局签报单和勘丈记录表等为证)。请问动迁办是否可以单方面撤销安置协议?如可以撤销是否有撤销期限?如何应对?请黄大律师指点。
发表时间:2016-07-02 17:56:12 发布人: 周先生
周先生:
您好!您的问题我认为房屋征收部门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从时效上来说,其主张撤销补偿协议无效的诉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实体上来说,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并非以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唯一计算依据,有些面积可以实地丈量的面积为准,从程序上来说,房屋征收部门的主张已超过了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若仍有问题,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2016-10-09 11:53:19 回复人: 黄方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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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您好,
我母亲在1988年再婚,对方也带着一个6岁的儿子,婚后我母亲和我继父居住在继父承租的原南市区的公有房屋内,该房屋处仅有继父和其儿子的户口。同年,我继父意外去世,其儿子被其生母领回抚养,而我母亲和我则继续在该处居住,直到现在,该处房屋的承租人依然是我继父(并未更改承租人),大约在2002年,继父的儿子曾经将当时的房管所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承租人,但是败诉,现在我们居住的公房的房屋面临动迁,我母亲的户口一直在我外祖父母的售后公房内(外祖父母均已过世,该房屋由7个子女共同继承,因继承手续繁琐,目前处于搁置状态),请教在目前要拆迁的公房,安置方面如何能将我母亲列为同住人,享受安置权益?
发表时间:2016-07-01 23:23:11 发布人: 匿名
从政策层面上来说,你母亲虽居住在公房内,因无常住户籍,无法认定为该公房内的共同居住人,无法分得任何补偿利益。但你母亲基于居住在此的事实,可从情理上,向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有户籍的公房同住人争取补偿。
另外,你继父的儿子在他处若享受过福利分房、福利购房或享受过动拆迁待遇,则他儿子在此公房内即便有户籍也不是公房同住人,不能分得补偿利益,此种情形下,该公房所得的补偿利益,可以作为你继父的遗产,由你母亲和你继父的其他继承人进行依法继承分割。
仍有问题,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2016-10-09 11:48:44 回复人: 黄方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