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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申请认定居住困难户吗
黄律师好,我是上海下放知青,1999年根据相关政策我儿子的户口迁入静安区山海关路264弄我哥哥处,该房子面积不足12平米,户口上除我儿子外,有我哥哥家5人。现在该地段作为静安区59街区旧城区改建,我儿子一直没有任何住房,在动迁中可以主张哪些权利,能不能认定为居住困难户?
发表时间:2014-08-03 07:48:57 发布人: 王雪琴
王女王:
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1、你哥哥家房屋应该是公房吧,如果承租人是你哥哥的话,我认为,你哥哥这一户选择居住困难保障托底安置还是数砖头安置,完全是由承租人来决定的;
2、选择申请居住困难保障托底安置不是基于一个人的安置情况来确定,而是结合该户的所有在册人员的实际住房居住情况或其他地方是否有住房的情形来确定的;
3、比如说,六个人口当中有自有产权商品房、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福利买房或享受过动迁安置的,一般都不会认定为居住困难,也就是说六个人不是自然而然地成为居住困难户申请对象;
4、一般情况下,动迁组会以居住困难申请保障托底安置及数砖头方式来分别计算该户的最终补偿安置款数额,哪种方式获得的补偿数额多就选择哪种补偿方式,最终是由承租人来确定的,你儿子是没有决定权的。
5、最后一点需要注意的,只要你的儿子符合公房共同居住人的构成要件,无论选择何种补偿安置方式,都一定有你儿子的补偿安置利益,至于是分得补偿款还是分得安置房,要结合你儿子的具体补偿利益来确定,目前,现有材料无法确认你儿子的最终补偿利益到底是多少。
6、仍有问题的话,建议您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2014-08-04 18:41:17 回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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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咨询
黄律师,您好,咨询内容是:有一家三口,称为甲方,甲方男的哥哥、母亲一方称为乙方。甲方生活在其他区,94年之前甲方男户口在乙方房屋内,92年甲方男单位分到一套房A,94年甲方男将户口迁出,落户到A房中,此时甲方的户口都落到了A房内,98年甲方三个户口迁入普陀区乙方房屋内,由于乙方房屋小,甲方一直没有居住在内。2003年,由于经济发生困难,甲方不得已卖掉了A房,此后一直在外租房至今。今年,乙方房屋动拆迁,甲方男的哥哥是承租人,乙方选择“数砖头”方式,也没有申请托底保障,将所得所有拆迁利益(两套房及60多万费用)统统纳入自己名下,说甲方没有理由获得相关权益及利益,甲方上诉法院,要求其中一套房和30万元动迁补偿款的权益。半年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方(即乙方,以下同)不是托底保障户,即便原告(即甲方,以下同)的户籍在系争房屋内,相关费用的结算亦与“人头数”无关。现原告称其系被安置人口,与《征收补偿协议》不符,本院难以采信。原告在他区工作,其单位为解决原告家庭的居住问题,分配了一套公有住房,三原告即将户口迁至入户,由此,法院认定原告对系争房屋已不享有同住人之资格。2003年,原告出售了单位分配的房屋,但未用所得房款及时解决今后的居住问题,导致其所称他处无其他住房,责任于己。因在系争房屋内有无有无户籍不是衡量当事人有无公房居住权益的唯一标准,而应根据实际居住生活年限、他处有无住房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被告(乙方)考虑亲情关系,自愿对原告做出补偿25万元,本院予以准许——————”。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对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请问黄律师,原告不应该有相应的权益吗?值得上诉到中院吗?万请您回复,浪费您时间了,非常感谢!
发表时间:2014-07-29 15:17:52 发布人: 沈文
已电话详细回复,所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2014-07-30 14:32:57 回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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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怎么办
黄律师:您好;我家在虹口区91街坊,系属私房,乃父母的产权,父母去世后,由六个子女实施法定继承。兄弟姐妹六人为产权共有人。2013年9月,虹口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月22日兄弟姐妹六人与房屋征收机构达成征收与补偿的初步意向。但此后有一人反悔,要求增加补偿,而征收机构工作人员认为增加补偿与 法律法规不附,没有同意,该人与征收机构僵持至今。
其他五人均坚持原来的意向,并愿与征收机构订立补偿协议,但征收机构工作人员解释说,共有产权人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就不好操作。这样久拖不决,难道只能等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或司法强制执行吗?咨询还有什么好的解决的途径和方法。谢谢!
发表时间:2014-07-14 13:59:44 发布人: 严荣章
最好避免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面临的司法强拆,其他内容已电话详细回复,仍有问题,建议电话咨询:13817558905,黄方明律师。
回复时间:2014-07-15 10:36:24 回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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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动迁非居部分如何分配
你好,我家户主是我奶奶(已故),有十个儿子,其中四户是居住在待动迁房内(一个产征四个户口薄),房子里面有一个营业执照(非居部分),是我婶婶的名字。请问动迁时,这个营业执照的钱(补偿款+奖励费+过渡费)如何分配?如果都给我婶婶,那她家还有权利分配居住部分的钱吗(奖励费+过渡费)?
发表时间:2014-07-09 14:27:45 发布人: 黄闲
黄先生:
您好!您提到的问题首先得确定一下被征收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从反映的情况来看,该房屋可能是公房,既然是公房动迁,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的规定:“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属非居住用途补偿的部分如何分割?答:自然人承租的被拆迁公房,租借给承租人和同住人以外的人用于非居住用途的,该补偿问题应当由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与租借人另行解决。
个人承租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已经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则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房屋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未明确区分的,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具体份额由人民法院酌定。
您可以结合上述规定,分析承租人与各同住人之间的补偿利益。仍有问题,可电话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2014-07-15 10:23:40 回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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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该怎么么办?
我家老房拆迁,当时安置人口七人,爸、妈、哥、嫂、侄子、我、我儿子,当时用拆迁款购买了一套市区安置房和两套郊区房,我和哥都同意市区的房子給爸妈住,郊区房我们各拿一套,当时在房屋安置单上爸媽让我将他们住的市区房写上他俩与孙子与外孙四个人名字,当时我哥也沒去动迁组吵闹过,现在房子下來了,我們去办理入户手续時开发商手里的4本房屋卖买合同因为我哥的儿子是未成年人需要他的监护人-我哥或我嫂签名,但我哥说不同意签因为上面有我儿子名字,他觉得我儿子与我的份額正好可以抵郊区那套房的金額,我爸妈住的房子不该写我儿子名字爸媽偏心对他不公平所以他不签,现在开发商已经把房子钥匙给我爸妈了,但是要求我們尽快去把合同签掉,由于哥嫂对我爸妈不管不问,所以伤透了二老的心,他們也怕不把我儿子名字写上去將來我哥会逼他们把房子买掉,到時候我儿子名字㝍在上面至少能制约我哥卖房,这是二老想出的办法,老房我爸是户主,現在我哥嫂不配合签名,后面我们该怎麼辦?
发表时间:2014-07-05 22:40:16 发布人: 趙敏
此类问题处理起来并不复杂,在所有安置对象就三套安置房屋的产权权属存在争议而又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诉讼,要求确权。
法院处理时有约定的会按你们的约定来裁决,若无相关约定,法院会根据各安置对象的安置份额来进行裁决,不过,由法院处理的话,三套安置房的产权会根据家庭情况一步到位处理,在安置对象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不大可能就市区安置房裁决三个家庭的人员都上产权证,有可能判决该房屋产权归你父母两人所有,至于你父母是否多拿安置份额,法院自会裁决。
回复时间:2014-07-06 15:03:37 回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