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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引进户口的咨询
    老宅承租方30平米,户口11人。其中有我父母与我。
    我父母04年购买商品房。52平方。产权名字父母与我
    我结婚6年,妻女户口在岳母家。岳母家产权房面积42平方
    我的父母,我,与妻女5人都是上海常驻户口,都没有享受过任何福利分房或者动拆迁政策。
    请问老宅动迁时,按照现有政策,妻子和女儿是否可以作为引进户口作为安置对象。谢谢
    发表时间:2014-09-21 20:49:14  发布人: 方涵
    朋友:
        你好!该问题已电话详细回复,所提意见供您参考。
    仍有问题,建议您直接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2014-09-23 16:40:35  回复人:
  • 关于动迁问题
    黄律师您好。
    我与父母,祖父母原本住在黄浦区石库门底层的统客堂(30平方,有前后门)。原承租人为我祖父现已过世。现一本蓝卡下面有2本户口本。一本是我的祖母及几位叔叔婶婶,合计8人。一本为我父母与我,合计3人。早在2000年因家庭矛盾。我父亲与祖父母协商向房管所申请分户(当时户口上所有人都同意将房屋按照面积进行平分,我家保留复印件),但因为种种原因,分户未获批准。但房屋已按照分户申请时的图纸,进行实际分割,并且分摊房租,分门进出。
    04年因考虑到我要结婚,我父亲购买了商品房并搬出。房屋按照分割后的状态存在。
    08年因祖父卧床不起,考虑到老宅面积较小,父亲与祖父母签订协议,将房屋借给他们。并将当初分割房子时,砌的墙拆了一面,方便他们进出。(总体格局不变)
    14年祖父过世,父亲按照协定,收回房屋。并准备重新弃墙。打算偶尔回去住住。
    请问按照现有的政策,如果动迁时,我父亲主张在计算房屋本身面积的动迁款中,我家要按照实际分割使用的面积拿到一半的份额。法院会支持么?还是一定要按照户口内的人数来均分呢?谢谢
    发表时间:2014-09-18 01:44:18  发布人: 方涵
    朋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所提意见供您参考。
    1、对公房房屋征收而言,补偿安置利益的分配首先取决该户最终选择的是数砖头即数面积的补偿安置方式还是申请居住困难托底保障的数人头补偿安置方式,方式选择不同,每个有户籍人员的补偿利益均会出现不同变化;
    2、假设该户选择的是居住困难托底保障安置,原则上只有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的家庭人员方可申请,像有普通商品房的人员他们是无法申请为居住困难户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些有户籍人员符合公房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条件,由于他们未认定居住困难户,在实际分配安置利益时,他们的利益也会受损。
    3、如果该户最终选择的数砖头的补偿安置方式,则所有补偿安置利益在没有公房承租人的情况下原则上由严格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有住房但居住困难“三条件”缺一不可)的在户人员进行分配,当然了,房屋拆迁时的实际居住人可以适当多分,但原则归原则,法院处理时,平均分配补偿安置利益的案例非常罕见或基本没有。
    4、至于您提到的公房实际居住面积的协议约定或实际使用情况,在法院处理时,可以作为你们一方要求多分补偿利益的情节,但要求按实际分割面积一半的份额,法院实难支持,你们可以设想一下,按照您的诉求思路,那些有户籍却未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且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人员的安置利益如何保障呢。?
    5、若仍有问题,建议您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2014-09-18 09:08:20  回复人:
  • 关于农村宅基地拆迁问题
    我爸爸的房子遇到了拆迁,并且已经签下了拆迁协议,但是签之前答应的条件现在都不承认了,我们该怎么威权(备注:当时他们都是口头答应的,没有协议,签完后拆迁办也一直催我们去领钱,我们家人也怕他们答应我们的事情赖帐一直没有去领过)
    发表时间:2014-09-04 14:02:31  发布人: 王瑛
    朋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对于房屋拆迁而言,双方的权利义务当然是以签订的补偿协议为准,至于口头协议的内容,若无其他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你们要以口头协议的内容来争取安置利益是非常困难的。
        仍有问题,建议您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2014-09-06 15:03:14  回复人:
  • 关于办理房产证问题
    2005年拆迁时,拆迁协议并未说明引进老人的事宜,但今年做房产证时名字却多了老人的名字,拆迁组说,这个人是当时拆迁时引进的人,但当时拆迁时协议上未说明引进的事宜。拆迁人也并未提及此事,然后现在他们说去掉名字要加2万块才能去掉,请问这个问题合法吗
    发表时间:2014-08-30 20:21:30  发布人: 杨国琴
    杨小姐:
        你好!  
        首先可以明确一点的是,不管是加老人还是去掉老人在房产权证上的名字,任何部门任何人收取2万元的费用是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
        2、就配套商品房而言,办理房屋产权证首先是看房屋动迁部门的要求,如果确实需要所有安置对象协商一致方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则应该按他们的要求办;
        3、其实配套商品房房屋产权证的办理要求,各个区县及动迁部门的操作都是有区别的,简而言之,动迁组怎么要求办理产权证就大体上按他们的要求来,若任何一位或几位安置对象对动迁组就房屋产权证的办理持有异议,可以拒绝办理,同时,可以向法院提起配套商品房的确权诉讼,再凭着法院的判决书直接办理房屋产权证,不需要其他任何安置对象或动迁部门的配合。
        4、仍有问题,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2014-09-01 13:27:13  回复人:
  • 离婚后动迁安置分配
    我和我老婆离婚前迁移了户口,但是动迁 在册核定人数为4人,我在也内。现在焦点在于2005年 老房子拆迁 当初2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分配到9万元,我未满18岁 承租人是我父亲。现在说我他处有公房拆迁取得货币补偿,不视作为同住人。现在算是房屋征收不能分到应得到的安置费用。请问 再次上诉有用吗?
    发表时间:2014-08-18 01:18:53  发布人: 周智玮
    已电话详细回复,所提法律意见和建议供您参考。

    回复时间:2014-08-18 13:12:04  回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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