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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咨询
    黄律师,你好!
    我老公的外婆是年轻的时候再婚的,所以我老公的舅舅和我婆婆是同母异父。外婆和外公还有舅舅的小儿子现在也是118街坊拆迁收益人。
    外婆没有让我婆婆的户口进人该户。
    请问我婆婆可以分得部分有哪些,谢谢!

    发表时间:2015-01-07 10:23:45  发布人: 媚媚
    朋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如果被征收房屋是公房,且你婆婆的户籍不在被征收房屋内,则你的婆婆是没有任何补偿利益的,如果是私房,则要看私房的土地使用权人是谁以及该房屋征收时选择的是数人头还是数砖头的补偿方式,您的问题未完全陈述清楚,仍有问题,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2015-01-07 13:47:01  回复人:
  • 私房拆迁
    我家私房拆迁,现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要强迁了!我是产权人之一,但是只有1/10,法院有给我遗产判决书的。我想问问房子有评估价格+面积补贴+套型补贴,我是能拿全部的1/10,还是评估价格的1/10啊?另外决定书上说给4套2室1厅的房子,我没户口可以拿么,要是拿不到,我怎么拿到钱啊?钱都被其他继承人拿了房子了,动迁组分房子的时候会叫我么?
    发表时间:2014-11-04 17:38:12  发布人: 张云
    已电话详细回复,所提意见供您参考。

    回复时间:2014-11-07 09:12:45  回复人:
  • 自己拟的《拆迁安置析产案》辩护内容是否言之有理?
    1、本案的事实是:原告通过合法的户口迁移,获得安置房的补助,安置房屋产权利益理应由拆迁安置办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的份额来依法分割。
    2、至于《房屋出售合同》,是在没有获取当时已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代理权下,被告私自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从未告知原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九条,应视作合同无效,对应《房屋产权证明》也应视作无效,且民事诉讼是通过审查基础民事(包括拆迁安置协议、出售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证明)法律行为的效力而确定权利归属,不受既有权利凭证(产权证)的限制,即使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无论法院判决维持或者撤销行政登记行为,都只是对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意义上的判定,并不是对民事实体争议作出的最终判断,故被告辩护中提到原告需先提行政诉讼的要求与原告诉讼主张不符,原告没必要采纳,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
    3、根据《拆迁安置协议》所签订内容来看,房屋拆迁明显是按户口中人头数进行折价补偿,并又按户口人头数进行安置面积补助,根据《物权法》第七条,当前的产权归属,被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第九条,物消灭,物权也对应消灭,被告主张要以被拆迁房屋面积进行分割是不合法的,所以,此案理应以安置份额补助来对现有安置房进行确权析产。
    发表时间:2014-10-27 16:25:13  发布人: 朱超
    在前一问题当中已经对您的情况作了概括性的回复,仍有问题,建议您电话或当面咨询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2014-10-28 15:55:29  回复人:
  • 拆迁安置房维权
    继母处拆迁前我户口迁入,我和继母获得2+1,120平米的安置面积,最终获得64平米两套房屋,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证明都未经过我同意,已经办理出来,一套是我、继母和我父亲,另外一套是继母和其儿子,法院认为我需要先提行政诉讼来撤销产权证后再来确权。
    我想知道法院这样认定是否合理?中院是否也会这样认定?
    发表时间:2014-10-27 13:38:03  发布人: 朱超
    朋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1、不知道您的案子是发生在上海的哪个区县,根据本律师十多年房屋动拆迁诉讼的工作经验,只要已经办出房屋产权证的两套配套商品房办理产权证时没有经得你的书面同意,你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房屋确权诉讼,且胜诉的希望较大,根本不需要先行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原房屋产权证,只要确权胜诉,原产权证自然没有法律效力了。
    2、另外,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来说,房地产登记部门仅就你继母及父亲办理产权证的行为进行形式审理,基本不进行实质审理,因此,你们提起行政诉讼面临的也基本是败诉的结果。
    3、如果案情经过了一审判决,且在上诉期限内的话,建议您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至于中院如何作出认定,我觉得只要你们自己尽力去维权就行了,不要把中院的如何认定放在考虑的首选。
    4、因为律师还有必要对您的案情作进一步的了解,仍有问题建议您电话或带着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2014-10-28 15:53:08  回复人:
  • 动迁
    黄律师,您好。我在6月份问过你,可能我没说清楚,您答复不肯定,我今天再和您说说.
    我老公名下有一套公房,是93年底他父亲单位因历史原因分给他家的,当时说好给他弟弟,但我老公要求他弟弟拿了房子就要搬出去,好让家里人住的舒服点,但因为房子不好他弟媳不要,那就给了我们(我们住在我父亲家)。那时候我老公的户口已迁到我家,那就拿着我家的户口本(我们一家3人和我父亲)以及公房租赁卡(14平方)去办了手续。94年初办好,迁了他一人的户口。我们刚办好手续没多久,我婆婆家的公房就动迁了,我婆婆和她母亲及小儿子分了54平方,我小姑子和他儿子分了38平方,二套房子都在大宁路,94年6月进户,我婆婆是租赁人。2000年4月买下产权,但产权在她小儿子一人名下。2003年10月我老公的房子开始动迁,但应为没钱停下了,2006.4把我女儿的户口迁进去(那房子到现在我们重来没去住过)。年底的时候在我婆婆的强烈要求下把她的户口也迁进去,她一人在那里住了6个月(户籍警说不住不给她迁),说到时拿国家的,不拿我们的。今年6月我们动迁了,现在也生效了,我家建筑面积是37平米,是按砖头算的,那我婆婆算同住人吗?现在我们拿10万出来补贴她,他们不同意,说要么给她一套房要么拿我们30几万的奖励费。你说这个合理吗?

    发表时间:2014-09-23 11:42:52  发布人: 郭俊秀
    郭女士:  
        您好!您说的案情的确有些复杂,既然上次有些问题未陈述清楚,您本应当电话或当面咨询专业律师。现结合我对您所提到问题的理解,作出如下回复,意见仅供参考。
    1、你前已述及,你老公作为承租人的房屋已经动迁了,该房屋内户籍应当是有你老公、你女儿及你婆婆三人,如果确定是数砖头的补偿安置方式,则该公房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是关键。
    2、至于你婆婆当时户籍的迁入所作的承诺,不知道有无书面材料,若无相应的书面材料,这种口头承诺就不足为凭了。
    3、如果你婆婆仅仅是居住了六个月,不符合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则你婆婆不能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当然无权分得任何补偿利益。
    4、至于你老公和你女儿,即使你们从未在此公房内实际居住过,由于你老公是承租人身份,其获得补偿利益当然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你女儿与你婆婆的可能情况大致相同。
    5、另外一点要强调的是,你婆婆仅凭她享受过房屋动迁待遇就无法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当然无权分配性补偿利益。
    6、仍有问题,建议您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这样能更方便的解决您的问题。

    回复时间:2014-09-23 17:49:34  回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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