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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拆迁补偿安置到底该怎样判?
    律师好!公房原承租人为父亲,母早亡,有三子二女。大儿子、二儿子、三女儿婚后成家已分配享受福利房,四儿子及妻、女,五女儿未婚一直随父共同居住争议公房,未享受福利房。父亡后,公房由四儿子一家及五女儿继续承租,未变更承租。现遇拆迁,老大、老二、老三要求按《继承法》以父亲遗产方式均分拆迁补偿安置,四儿子家及五女认为属于共同居住人,拆迁在父亡后发生,属于拆迁补偿安置对象,拆迁补偿安置应归公房内所有共同居住人共有。现在法院有可能只按遗产判决由所有子女均分继承,如果这样,所有子女都属于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共同居住人已无实际意义,这样不就增加了共同居住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实际负担了吗?最新法规到底按遗产均分还是按所有共同居住人作为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进行分配呢?判决怎样才更能公正、公平、合理呢?急盼指点迷津。
    发表时间:2015-12-28 12:52:02  发布人: 匿名
    朋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1、如果你父亲在房屋征收决定出台之前已经去世,且在该公房目前有有效户籍的情况下,该公房的补偿利益不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遗产处理,这点你不用担心。
      2、即便你父亲去世晚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出台,该房屋的补偿利益也不全是你父亲的遗产,除非你房屋内没有任何人的户口,否则,你父亲只有自己该得的这一份属于遗产,应当在继承人之间发生继承。
      3、本案你遗漏了一个关键信息,即该公房内的户籍情况,建议您与律师电话或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2016-05-09 15:36:40  回复人: 黄方明律师
  • 动迁事宜
    杨浦区动迁,但是家里老人在签字后,得知还有人均不足22平方米的托底说法。但是老人已签字,动迁房建筑面积44多点,户口7个。 现在还能再找动迁组谈判吗? 是否存在动迁有猫腻的嫌疑呢?
    发表时间:2015-11-20 15:06:13  发布人: 李颖颖
    朋友:
      现将你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数砖头的补偿方式或申请居住人托底保障安置方式,在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若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要撤销或主张该补偿协议无效,难度很大的。
      不过,话说回来,在被征收人正式签订协议前,动迁组一般会结合该户的实际情况进行两种补偿方式下安置总款的计算,再由被征收人进行选择。

    回复时间:2016-05-09 15:41:23  回复人: 黄方明律师
  • 房屋已拆迁,房产证产权人后有等,法院让确权对吗?
    黄律师:您好!1954年房产证上有我父亲(已去世)名字,但后面有个等,该房已拆迁,开发公司安置了父亲弟弟的后人,我们在外地,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对方说有他们的份额,但提供不出证据,我们现在也提供不出等后是谁,法院让我们另案确权后再进行审理,对吗?如何确权呢?
    发表时间:2015-11-16 18:35:59  发布人: 曹女士
    朋友:
    您好!
    我觉得该案你们无须先行确权,直接凭54年的那份房产证直接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纠纷诉讼,至于父亲后面的等字,你作为原告方无须举证,你叔叔的后人认为有他们的补偿利益,自然由他们举证,若无法举证,则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自然成为你父亲的遗产,由你父亲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回复时间:2016-05-09 15:48:23  回复人: 黄方明律师
  • 动迁分剖
    我现在的住房原是我一家,父母,我哥一家居住,父母前些年已故,现在我是承租人。哥一家20多年前因住房困难,已单位分2房1厅福利房,2人户口迁出,他女儿因小升初中读书所以户口留在了这边,人随其父母居住单位分的房子里,这边已20多年没有实际居住1天。前几年他们又买了套商品房。现在我侄女讲和她女儿(未成年人)要求分割五分之二动迁补偿,根据71号令,我认为她不够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因为动迁发布时未实际居住,且当年他们福利分房因困难户,也应该作为人头数来考虑,才能分房的。出于历史原因及现在实际情况及动迁政策,我给她动迁补偿四分一份额,我这样分割合法、合理、合情吗?我们的动迁补偿是236万8千元。
    发表时间:2015-11-13 08:06:32  发布人: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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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赔偿标准
    黄律师您好 我是浙江杭州百井坊地区拆迁的一名居民,我户所住房屋为杭州建工集团安置的集体房屋,有土地使用证,因为是1983年前的房屋,历史遗留问题未办理房产证,不知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但可以进行相关落户,在2009年百井坊地块拆迁中,直至今日拆迁办开始与我栋房屋17户住户谈判,提供了相关补偿方案,为与我房屋相等面积按13000元/平方,超出面积但不足48平方按市场评估价60%计算,超出48平方按市场评估价90%结算,此方案与原合理方案不到48平米按48平米安置, 且按53000元/平米差距甚远,拆迁办理由为我方为违章建筑,且拆迁许可证为09年办出,应按09年政策,我方认为,拆迁许可证从13年开始延期多次,按照相关法律,拆迁许可证延期应按延期时法律执行,按照杭政函(2015)125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故我方认为拆迁办此次方案未按照相关法律执行,因为拆迁许可证延期,虽未改变拆迁范围、拆迁性质,但改变了拆迁的时效性,影响了被拆迁方的利益。而拆迁办提供的《建工集团无证宿舍安置方案》未盖任何单位公章,且问拆迁办相关领导,相关领导表示故意不盖章,
    发表时间:2015-11-01 10:37:48  发布人: 施云翔
    房屋征收补偿地方政策性强,特别是历史遗留问题的私房,完全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难度往往较大,建议您咨询当地律师。

    回复时间:2016-05-09 15:54:35  回复人: 黄方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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