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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拆迁:承租戶与户主、拆迁办纠纷
本人之前在浦东假日酒店上班,后来想自己创业,来到奉贤找了一间门面做小吃,转让费45000元,装修用了5000.合同期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营业不到两个月便听说此地要拆迁,转让和签合同时反复询问过,都说不会拆的。感觉自己被上家和房东合伙骗了。
在2011年5月份,拆迁办下发了一个《告知书》:告知房东与承租户终止合同并给予相应补尝。如果因拆迁问题引发纠纷,补尝款将从房屋的拆迁款中扣除。
得知合同要终止后,本人没有上交房租。到现在合同到期了,房东说补尝金与房租互相抵消。什么停工、停业、停产费,设备搬迁费,装修费等都没有。这样合法吗?个为认为房东故意拖到我合同到期,这样就不用支付任何费用。 这样合理吗?
发表时间:2013-06-19 22:43:12 发布人: 何仲桃
何先生:
您好!您的这一法律问题之前有印象电话已经回复过,现将此问题再次给您回复如下:
1、有一点你的做法是欠妥的,其实你应当继续将租金支付下去的,这为你争取动迁方面的补偿安置利益是非常有益的;
2、但事实上你也许不用过于悲观,无论你与房东的租赁合同何进结束,只要该地块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拆迁许可证颁发时间)时间早于你租赁的最终期限或房屋征收决定时间即使晚于你们租赁合同的最后期限但若拆迁人对你作为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利益进行了实际安置,你完全可以向房东要求支付停工停产补偿、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偿、营业执照补偿等专属于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费用。
3、至于你所欠的房屋租金问题,是另一个层面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问题,而你作为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利益是与房东之间安置款的共有法律关系,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则上立案时无法两案合并审理,当然了,调解时可以一并解决。
4、若仍有问题,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2013-06-25 08:48:45 回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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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宅基地拆迁
房产证是我母亲和我及二个妹妹名字,户口是我三个人及其配偶,我们都是城市户口。动迁组说,因为你们是城市户口,此宅基地拆迁你们不看户口,只能按价值安置,这种说法对吗。
发表时间:2013-06-16 22:06:56 发布人: 蔡敏
朋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1、首先看当地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有无明确将城市户籍列为安置对象之外;
2、若无明确的相关规定,加之你们若在城市未享受过补偿安置待遇,我个人认为你们就应当得获得补偿安置,事实上,本律师接触的不少案例当中,有些非农户籍同样获得了补偿安置,有些地方与当地村民补偿待遇一致,有些略低于村民标准,比如村民每人安置四十五平方米,非农居民可安置三十平方米,这样的差别也是存在过的。
3、另外无论何种补偿安置方式,你们获得的补偿安置款完全可以主张安置房安置,而不仅仅是获得补偿安置款。
回复时间:2013-06-18 15:36:23 回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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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产权和户口问题
父母住在我家户口也在我家,但是他们在妹妹家的产权证上占有产权。现在妹妹家先动迁,我家后动迁。请问,妹妹家动迁时父母作为产权人被安置之后,我家动迁时父母还能不能享受到动迁安置?
发表时间:2013-06-08 11:38:19 发布人: 孙先生
朋友:
您好!现将您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1、你父母的户籍在你家房屋动迁时能否获得补偿安置与你妹妹房屋动迁时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有很大关系,比如你妹妹家选择的是数面积即数砖头的补偿安置方式,还是居住困难认定托底保障安置方式,原则上一句话,你妹妹家如果对你父母进行了实际安置,则你父亲在你们不得再次享受补偿安置待遇,否则,相反。
2、如果你父母仅是在妹妹家获得了产权人对应房产份额应得的补偿安置款,而未获得其他补偿安置利益,我认为,你父母在你们家应当获得以人头安置为原则的补偿安置利益。
3、仍有问题,建议电话或当面与律师作进一步咨询。
回复时间:2013-06-08 15:06:32 回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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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请您打房产官司,标的多少?谢谢!
发表时间:2013-06-02 21:28:11 发布人: 宋惠英
要结合具体房屋案件涉及的案由、你提出的诉讼主张及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序等因素来确定,与房产标的也可能有关联。
回复时间:2013-06-08 14:59:17 回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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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继承出资款40万元吗?
<承诺书> 李**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李**一人名下),赵**出资40万(总价160万),李**承诺:一,赵**拥有该房屋的永久居住权。
二,假如我妈汪**和赵**不能走向婚姻或者结婚后离婚,本人将归还40万元,特立此据。 承诺人:李**
注:(李**系汪**儿子)赵**(男)和汪**(女)都是丧偶,买房时是男女朋友关系(子女都己成人),请教:赵**百年后赵**子女能享有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吗?能继承出资款40万元吗?(赵**有遗嘱出资部分归自己的子女) 谢谢!
发表时间:2013-05-09 12:58:10 发布人: 赵笑
朋友:
您好!您的这个法律问题在多个月以前的法律网站公开咨询区域已向你回复,供您参考。
若仍有不理解之处,建议您电话或当面咨询本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2013-05-10 15:32:41 回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