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1)52号
据反映当前本市对私房出租税收征管的力量较薄弱,因而有很多地区出现了有税无人收入,偷漏税情况十分严重的现象,大量税款流失。为了配合市委关于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和加强对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工作,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各区、县税务机关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私产征管力量,特别对1984年以后新划入市区的地区中农民出租房屋,要落实征收人员,并密切依靠街道、乡村和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建立群众协税网络,控制税源情况,积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偷漏税户,把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
二、对征管难度较大的市郊结合地区或其他征管力量薄弱的地区,在安排专职征管人员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和帮助核定地段等级和租金单价的基础上,可以委托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代征出租私房的房产税、营业税或临时经营营业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土地使用税,税务部门可按代征税款的5%付给代征手续费。
三、私房出租征税工作,涉及的面广量大,税源零星分散,矛盾多难度大,希望各区、县税务机关要经常深入地区宣传税收政策,增强人民群众依法纳税的意识,同时要严肃税收法纪,积极开展定期的突击性的纳税检查,对查获的漏税户和匿报房租金额、变相租金、转嫁税款和其他额外费用等情况,应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市税务局关于加强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见的通知》和《上海市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及时提请房管部门严肃处理。
四、我局原规定对1984年以后新划入市区的地区中农民出租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由于这几年来外省市来沪经商人员越来越多,而且绝大多数是租用农民房屋居住,为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决定自1991年1月1日起,对1984年以后新划入市区的地区中农民出租给企事业单位和外省市来沪经商人员的房屋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农民出租给大年龄结婚户和拆迁户居住的房屋用地,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