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出租税收征收的补充规定 沪地税地(1998)36号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税务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要进一步加强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和登记,确保社会治安等工作的落实。经研究,对一些私房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未经公安等部门办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的,均应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不得享受按综合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政策照顾。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