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因广东《指导意见》被认定无效
迫使
珠三角劳动争议案件占全省的96.5%
在东莞市东城人民法庭的调解下,黄保开拿到了5000多元的加班费。律师严伟告诉记者,43名工人一共拿到了近20万元的加班费,比实际应该支付的还多了7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
负责该案审理的法官罗简荣认为采取这样的方式是最好的,他说:“案件如果判下来,无论是谁赢,都会将矛盾尖锐化,让双方满意很难的。”
新出台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及追索时间。根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今年1~6月,广东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3倍,已达到去年全年总数的107%,仅5月与去年同比增长250%,增幅超过100%的地级以上市有11个,珠三角部分地区出现案件“井喷”,广州、深圳、东莞、中山、佛山、惠州6市处理案件数占到全省劳动仲裁处理案件总数的90%。
截至
“东莞塘下镇上半年审理的4988件案件中,3000件就是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东莞市人民法院院长叶柳东向记者透露,这类案件“飞涨”给办案人员带来极大的压力,他们接下来会借助电脑网络、常规案件模块、到“对口”法院借调书记员、通过人大认命人民陪审员等方式,提高办案效率。
“华为万人辞职事件”行为无效
在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前,在媒体上热炒的莫过于“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大批华为员工被要求重签劳动合同,工龄从零开始计算。紧接着,华为出台了一项新规定,工龄在8年以上的员工可辞职后再上岗,从老员工变成“新人”,同时获得一笔补偿金。
华为认为,这是为了“激发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让员工重新签合同也是为了理顺劳动关系。
如今,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虽然《指导意见》不是专门针对该事件,但恰恰是对类似华为的做法进行了限制和无效的认定。
据介绍,《指导意见》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供了具体办案参照,对该省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仲裁终局案件认定、恶意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支付期限和举证责任,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认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社会热点作了具体规范,统一执法尺度和处理标准。
按照以前的做法,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仲裁才可以进行诉讼,如果过了仲裁时效是不能诉讼的。在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下,无论对于终局裁决案件还是非终局裁决案件,都存在审判与仲裁程序的衔接问题。
《指导意见》对于因仲裁逾期直接起诉的案件、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程序、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区分标准、劳动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决的移送执行、调阅仲裁案卷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加强了法院与劳动仲裁委在处理上述问题时的程序衔接。
让决策者从“GDP至上”的禁锢中解放出来
记者了解到,《指导意见》不仅针对广东省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普遍存在争议的问题,进一步细化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还对涉及退休人员、外国人、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等特殊主体的用工关系作了特别规定。
其中,对用人单位可能出现转移财产、负责人逃匿等情形的,《指导意见》提出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在48小时内应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用人单位财产等强制措施。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特别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是,《指导意见》对《劳动合同法》一些重要条款的理解。对于民主议定程序、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行为的效力、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否并用等问题,统一了该省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执法尺度。
有评价说,《指导意见》让决策者的思想从以往看重招商引资、从“GDP至上”的禁锢中解放出来了,把维护社会公平、理顺劳资关系、防止“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继续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等纳入了自己的视野。
也有人认为,一个被自己员工所敌视的企业,是不可能真正做大做强;一个不被自己所处的社会所认同的企业,也不可能有真正广阔的发展空间。
据悉,《指导意见》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高级法院、劳动仲裁委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制定的第一部指导性意见,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将为最高法院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提供重要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