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8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08]17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7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378元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0715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561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792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二○○八年四月一日
江苏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项 目 |
标准(元/年)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16378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0715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6561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4792 |
职工平均工资 |
27374(半年13687)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18(元/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