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房承租人出境定居后
是否享有本市公房承租权及如何更改承租户名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9-13 生效日期: 1991-09-13
文号:沪房(1991)公字发第429号
徐汇区人民法院:
(91)沪徐法民字第1137号函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公房承租人出境定居,且已加入外国籍并得到确认的,其在本市无公房承租权。
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同住人可申请更改承租户名。如原承租人在本市已无承租权,同住人申请更改户名,毋需征得原承租人的同意。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