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虹府房征[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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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海门路,南至东长治路,西至公平路,北至唐山路、昆明路。土地面积21472.7平方米。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虹口区93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上海动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黄方明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