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
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
沪府发〔2013〕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8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13年4月1日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动拆迁律师黄方明编辑)
上海新旧住房保障政策对比
名称 | 现行标准 | 调整后的标准 |
收入和财产 | 3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92万元、人均财产≤5万元 | 3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52万元、人均财产≤8万元 |
实物配租申请条件 | 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孤老、残疾、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烈属等八类特殊家庭以及申请家庭人数≥2人且人均居住面积≤5平方米的家庭 | 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 |
租金配租补贴标准 | 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4万元的3人家庭,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4万元且≤1.92万元的3人家庭,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 | 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4万元的3人家庭,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4万元且≤2.04万元的3人家庭,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4万元且≤2.52万元的3人家庭,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40%实施补贴 |
实物配租家庭的自付租金 | 在规定标准内选房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担自付租金;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的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6%承担自付租金; | 在规定标准内选房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担自付租金;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的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6%承担自付租金;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40%实施补贴的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7%承担自付租金。 |
名称 | 现行标准 | 调整后的标准 |
单身申请年龄 | 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 | 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 |
供应标准 | 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其他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 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
面积 | 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除以该家庭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 对在同一户口所在地住房中居住的:1、具有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人士的一个家庭;2、两个及以上的家庭;3、两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4、一个及以上的家庭和一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可以先从其家庭住房面积中扣除一定的住房面积,再按原有办法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