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住房限售政策中查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市〔2012〕20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
为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现就查验购房人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下同)缴纳证明材料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累计缴纳满12个月”,补缴的不予认可。
二、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受理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应加强查验购房人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发现补缴或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及时汇总提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验。购房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上海动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黄方明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