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xml:namespace>
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
沪价商(2003)036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现就有关本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 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标准
居住房屋的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可在指导价上限以下(含指导价),按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经纪机构提供买卖中介经纪服务,应与客户事先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实际收费标准。经纪机构在提供基本服务内容,办理完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后,方可收取买卖中介经纪服务费。
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代办贷款、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等委托事项,按附表一所列2、3、4项的相关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执行。
二、 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标准
居住房屋的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纪机构可在指导价标准上限以下(含指导价),自行确定收费标准。经纪机构应与客户事先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实际收费标准。
不论租赁期限长短,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均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标准的70%。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三、 收费对象及其他
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或者租赁双方平均分摊,买卖或租赁双方也可书面约定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分摊办法。
经纪机构不可强制要求进行房产价值评估。有关单位要求进行强制评估的,经纪机构须向客户提供相关法规依据。
经纪机构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买卖或租赁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产权的房产,中介经纪收费由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确定。
凡在附表一、二所列基本服务项目以内,提供特殊优质服务的经纪机关,经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同意,可适当突破收费标准上限;在附表一、二所列基本服务项目以外增加延伸服务项目的经纪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向市物价局备案。具体申报审核、备案的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四、 明码标价制度
经纪机构应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细则》(沪价商[2001]44号)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流程,并按本通知附表一、二的价目表格式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和收费对象。经纪机构在接受房地产买卖、租赁中介服务过程中,按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由经纪机构代收代付的,不包含在中介费中的,但经纪机构应明确告知客户代收代付税、费的金额和依据。凡未明码标价,或明确告知的收费,客户有权拒付。
五、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居住房屋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检查
对自立项目收费、强制收费、价外收费、未经审核同意擅自突破收费标准上限,以及其他违反本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六、 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居住房屋中介服务收费规定中与本通知有关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10月1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中介经纪合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表一:居住房屋买卖中介经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区
序号 | 基本 服务项目 | 基本服务内容 | 最高收费标准 | |
买方 | 卖方 | |||
1 | 权籍调查 | 1、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 2、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 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 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
使用状况 调查 | 1、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 2、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 |||
行情调查 | 1、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 2、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 |||
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 | 1、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 2、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 3、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 |||
办理 产权过户 | 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 |||
2 | 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 | 水、电、煤、电话、有线电视等过户和结算手续等。 | 200元 | 200元 |
3 | 代办贷款 | 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及登记手续。 | 400元 | - |
4 | 单独办理产权过户 | 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 300元 | - |
备注:1、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买卖中介经纪服务并收取中介经纪费,不得就同一房产交易再收取咨询费。 | ||||
2、经纪机构办完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后,方可收取经纪服务费。经纪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摊,买卖双方也可书面约定经纪费分摊办法。 | ||||
3、经纪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房屋入住、代办贷款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不包含在中介经纪费中。 | ||||
4、经纪机构不可强制要求进行房产价格评估。有关单位要求强制评估的,经纪机构应向客户提供相关法规依据。 | ||||
5、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项目,须按服务项目逐一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
附表二:居住房屋租赁中介经纪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基本 服务项目 | 基本服务内容 | 最高收费标准 | |
承租方 | 出租方 | ||
租赁中介 经纪服务 | 1、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并做好书面记录; 2、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等; 3、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套内使用面积等情况; 4、收集、调查、征询租赁价格的行情比较、租赁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规定等; 5、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6、约定洽谈时间、沟通租赁双方的成交意向; 7、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 8、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 9、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租金的方式等。 | 1个月租金的35% | 1个月租金的35% |
备注:1、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租赁经纪服务并收取中介经纪费,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再收取咨询费; | |||
2、经纪机构在完成租赁中介经纪服务项目,办理好房屋租赁入住手续之后,额外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应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 |||
3、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不包含在经纪费中。 | |||
4、经纪费原则上由租赁双方平均分摊,租赁双方也可书面协商约定租赁中介经纪服务费的分摊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