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协议符合买卖合同要件欲违约须慎重
【案情介绍】
2009年8月25日,房屋出售人苗小姐与房屋买受人茹先生经房屋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签订一份《房地产居间协议》(以下简称“居间协议”),“居间协议”的一个附件是《房地产买卖协议》( 以下简称“买卖协议”),“居间协议”就房屋坐落、房屋总价款、购房定金、各期房款的支付期限、佣金的收取、定金罚则作了简约规定,而“买卖协议”由买卖双方签订,并就房屋坐落、房屋总价款、购房定金、各期房款的支付期限、尾款的扣留、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期限、房屋交接及涉案房屋的水、电、煤、电话、有线电视、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的处理等买卖条件和交易流程进行了详细约定。
根据“买卖协议”的约定,买卖双方买卖关系已成立,为交易过户的需要,双方应在买卖协议签订之次日起七日内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诚信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易流程。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居间协议和房地产买卖协议签订当日,茹先生向苗小姐按约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10万元,苗小姐收下定金,并出具收条一份,此后由于房价看涨,苗小姐不久即表示不愿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意向房屋买受人茹先生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茹先生得知这一消息后,明确表示反对,多次催促苗小姐按买卖协议约定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而苗小姐以涉案房屋尚未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为由,拒绝前往中介公司签约。茹先生对此感到无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苗小姐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协议,并向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苗小姐与菇先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是否属于生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协议的生效是否必须以签订示范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生效要件?
【法庭判决】
房屋出售人苗小姐将房屋产权过户至买受人菇先生名下,过户发生的费用由菇先生承担(律师注:因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的是净到手价);出售人苗小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菇先生;买受人菇先生向出售人苗小姐支付房款人民币236万元;出售人苗小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向买受人菇先生偿付自2009年9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246万元计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出售人苗小姐王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后维持原判。
【法律政策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规定:“当事人已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了具体约定,但未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答:《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或参照示范文本订立买卖合同。实践中 , 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 , 为办理过户手续之需要 , 大多约定双方再需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此,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效应根据双方的合意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如双方明确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买卖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如双方并未作出上述约定,而双方已经签订的协议书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买卖合同成立,并认定合同有效。双方约定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只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对买卖关系予以确认。当事人未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不影响原已成立的合同关系。据此规定可以看出,仅签订《居间协议》与签订《居间协议》加附件《房地产买卖协议》两者的法律后果是有本质区别的。
【律师观点】
黄方明律师认为,涉案房屋买卖既签订居间协议又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的情形在二手房交易中有日益增多的趋势,特别2010年4月国家为抑制房价上涨过快、施行房产新政以来,很多中介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将原来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一分为二,即《居间协议》和附件《买卖协议》。这一分,从法律上来说有很大的不同。如果仅仅是一份《居间协议》,那说明买卖双方实际上只是达成了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预约,相当于一份“定金合同”,根据定金罚则,出售方签约后不卖了,双倍返还定金;买受方决定不买了,定金被没收,这都是买卖双方可以预见和接受的。而一旦签订了《居间协议》和《房地产买卖协议》,性质就发生了很大改变,此种情形下就不是一份简单的购房预约了,而是一份更具法律约束力的房屋买卖合同,苗小姐与菇先生签订的《居间协议》不仅是定金协议,其附件《房地产买卖协议》已具备了买卖合同的实质性要件,上述协议签订后,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了,一旦买卖双方建立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任何一方违约,就不是损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这么简单了,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购买方作为守约方,既可以选择解除房地产买卖协议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甚至中介公司可以以促成交易为由,要求支付全额佣金。本案中,苗小姐没有意识到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的本质就是“房地产买卖合同”,使其错误的认为,在当时房屋价格飞涨的情形下,可以任意以承担减轻的违约责任来拒绝房地产买卖协议的履行,而最终适得其反。
庭审过程中,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房屋出售方苗小姐及其诉讼代理人甚至以房屋中介误导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设下陷阱剥夺其房屋出售自由处分权为由,主张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无效,而法院最终采纳了房屋买受方诉讼代理人本律师的代理观点。
【律师建议】
如果买卖双方仅仅是想就房屋买卖交易确立房屋预购关系,在签订时,可以要求中介将附件《房地产买卖协议》删除,买卖双方暂不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以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