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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可否作为损失要求赔偿?

问:律师费可否作为损失要求赔偿

答:上海高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沪高法民(2000)44号)规定:针对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高院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鉴于目前律师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高院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收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上海律师黄方明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