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沪财行〔1992〕102号
随着各种价格的调整,我市原规定的行政事业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已不适应实际的支出状况。经研究,现作如下调整: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标准调整为600元,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二、市级机关正副局级或相当市级机关正副局级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费用开支仍按市委《关于部、局级领导干部逝世后治丧事宜的批复》[沪委(79)批字第464号]执行,追悼会等费用需超过600元的,结余部份应全部发给其家属。
三、以上标准从1992年8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本市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殓埋费开支标准的通知》[(65)沪行顾字第42号]相应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