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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法定抵销权若干问题的研讨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法定抵销权若干问题的研讨意见》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现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法定抵销权若干问题的研讨意见》印发给你庭,供你们在民商事审判中参考。审判中如遇到新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法定抵销权若干问题的研讨意见》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民商事审判  合同  意见  通知
    承办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共印80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科        20041216日印发


  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法定抵销权若干问题的研讨意见


    为正确审理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主张法定抵销权的案件,统一审判思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组织全市法院民商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法定抵销权的权利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即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定抵销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双方均享有抵销权。当事人欲产生抵销的法律后果,必须实际行使抵销权。抵销权的行使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被告在诉讼中主张法定抵销是否需提起反诉
    抵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在于使双方的债权债务通过抵销归于全部或部分消灭。被告在诉讼中主张抵销权的目的在于抗辩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履行请求。由于被告在诉讼中主张抵销权,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并不必然具有牵连性,只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即可。故对于被告在诉讼中主张抵销权,无须要求被告提起反诉。
    三、被告在诉讼中主张法定抵销是否有时间限制
    被告以对原告享有债权为由主张法定抵销,一般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原告对被告主张法定抵销的债权持有异议,或被告超过举证期限主张抵销原告不接受的,法院对被告主张法定抵销不予处理。被告可依其对原告享有的债权另行向原告主张权利。
    四、裁判文书中对法定抵销应如何规范表述的问题
    对于在诉讼中被告主张行使法定抵销权的案件,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债的抵销成立与否予以确认。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而被告主张抵销权不成立的,应明确表述不能成立的理由,并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被告主张抵销权成立,且因抵销权的实现导致原告对被告债权的全部消灭,则应直接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被告主张抵销的债权大于原告对被告的债权,被告可就剩余债权部分另行向原告主张。如被告主张抵销的债权数额小于原告对被告的债权数额,则直接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未抵销部分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