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理地址: 友谊支路79号308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
联系电话: 56108351
申请仲裁期限: 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书及有关证据,并按被诉人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
仲裁处理期限: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遇有国家规定情形的,可中止仲裁程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管辖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1、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与本市市属企业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2、投资额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在虹桥、闵行、漕河泾开发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3、本市企业与其外籍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4、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上述4项以外的社会保险争议也由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可向市仲裁委员会设在各区县社保中心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庭申请仲裁。
仲裁程序: 1、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诉书后,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决定在7日内通知当事人。被受理的争议案件,当事人应按时交纳仲裁费用,被诉人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2、仲裁准备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有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3、案件审理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由仲裁庭作出裁决。调解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当即生效。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可自行和解,并由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办理撤诉手续。
收费标准及费用承担: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标准为300元/件。仲裁费按争议处理结果,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败诉的,由当事人按比例分担;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
收费依据: 1、国家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文附件《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2条;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费的通知》[沪劳保财(1998)第21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相关表格: 劳动争议申诉书
监督电话: 56108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