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判断婚姻关系期间所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的归属?
答: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与此标准相统一,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
1、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财产;
2、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3、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摘录自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上海律师黄方明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