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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小区停放时被盗或损坏,物业公司(居委会)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海高院的相关解释,物业公司对被盗(损)车辆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主要是保管合同。如果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未形成保管关系,车辆的被盗扣损坏亦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居委会)在小区内辟出专门区域供小区业主停放车辆,并收取一定数量的费用,如果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或其它专门的车辆停放约定,不能得出双方之间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的,物业公司(居委会)不承担保管的法律责任。但是物业公司(居委会)在管理过程中确有过错,且此过错直接导致了车辆被盗或损坏,则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审判中需注意保管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属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须符合侵权行为构成 要件。判断保管合同是否成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双方对泊车、管车的权利义务是如何约定的;(2)是否有扣交钥匙或行驶证等交付保管物的行为;(3)是否有其他交付保管凭证的行为。判断物业公司(居委会)等有无过错主要看:(1)物业公司(居委会)是否承担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物业公司(居委会)有无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3)物业公司(居委会)违反义务与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