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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能否就保险公司已理赔部分的财产损失再次向加害人索赔?

问:受害人能否就保险公司已理赔部分的财产损失再次向加害人索赔?

 

答: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的部分财产损失已由保险公司弥补的,受害人不能就保险公司理赔部分的损失再次向加害人索赔,加害人对该部分损失不再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就其先行理赔部分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这样对加害人而言,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是恒定的,对受害人而言,其所获赔偿数额也是恒定的,而保险公司因为其行业性质承担了加害人赔偿不能的风险,从而切实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摘自上海高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二)》沪高法民〔200110号)

 

(上海律师黄方明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