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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是否适用时效规定?

问:无效民事行为是否适用时效规定?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后数年(二年以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对此如何处理,各法院做法不一。有的直接适用时效制度判决不予支持,有的则予以支持。

   关于时效制度问题,我国民法通则未作具体规定。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和常理通说,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当事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形成权,该诉权属确认之诉,不属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但无效后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请求,属于请求权性质,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动作。至于从何时起算,我们认为,由于国家对诉至法院的无效民事行为是强制干预,且合同的效力依法只能由法院和仲裁机构确认,当事人和其他组织均无权确认,帮虽然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无效,但确定“知道和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效期间,应当从法院认定民事行为无效之日起计算,但权利从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当事人在法院确认行为无效后,主张赔偿损失时效期间已届满的,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摘自上海高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沪高法民〔200044号)

 

(上海律师黄方明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