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超5年(含5年)的符合上海市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3)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即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上海律师黄方明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