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参考格式)
兹有 等 人(以下称合伙人),为开办合伙企业,根据《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及其《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一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二条 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企业名称:
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合伙目的:
第四条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方式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项目内容为准。
第五条 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名 |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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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出资人 |
出资方式 |
出资数额(万元) |
缴付出资期限 |
占出资总额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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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八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九条 入伙、退伙
1、 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或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由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物,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 清算人主要职责:
① 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物;
③ 清缴所欠税款;
④ 清理债权、债务;
⑤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 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个体私企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上海律师黄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