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03年12月 日在北京市签署。
张圣(以下简称“甲方”):
李明和王琴,是夫妻关系(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借款问题达成如下谅解备忘:
甲方同意借给乙方人民币126万元。
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收取(第一年利息免收),利息按年收取。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共付款 元。
为保证上述借款的履行,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将其拥有的评估价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位于上海市 号房屋抵押给甲方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并将他项权证交付给甲方;办理房屋抵押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抵押效力可及于第一条的全部费用及乙方在本协议下的费用和一切违约责任。
为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应按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的需要,签署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机关需要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提供有关资料;该等文件或资料记载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特别条款:
本协议借款金额按上海某咨询公司依法应还而未还的YOZO“优族”会员保证金、违约金、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确定(会员名单见附件)。在上海某咨询公司实际返还的会员保证金及相关费用场合,按实际返还金额同等减少,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具体减少的金额予以确定。上海某咨询公司全额返还保证金、费用等时,借款债权、抵押权及上海某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即同时丧失。
如上海某咨询公司未能返还会员保证金导致上海某担保公司承担责任的,乙方除应当偿还借款金额外,还应按未返还会员人数,以每个人民币伍仟元标准,无须理由即向甲方支付损失赔偿。
如上海某咨询公司未能返还会员保证金导致上海某担保公司承担责任的,自上海某担保公司将责任承担事由书面通知上海某咨询公司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应偿付借款金额及上述的损失赔偿。逾期未支付的,按每日百分之一计算逾期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实际支付日止。
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范围包括甲方的借款、对甲方损失的赔偿以及逾期支付违约金。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上海律师黄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