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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录音资料被法院采用

如何让录音资料被法院采用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种证据,视听资料是其中的一种,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等,而录音资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录音资料,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要做到真实性、合法性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相统一。

我国法律中关于录音证据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3月以法复[1995]2号文批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95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来看“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然而究竟指违反什么法,始终未予言明。有人认为私自录制他人谈话,有违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一般与个人隐私权无直接关联,录音的内容也只是记录当事人间曾经发生过的民事行为,目的是再现事实发生、发展的过程,这种录音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违法性,也不属于任何法律追究的对象。而且,要求录音须事先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几乎使录音证据的取得成为不可能。该批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并在实践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但其消极性不言而喻。

正因为如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根据该规定,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该视听资料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备合法性,首先,取证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取证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二是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

本文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录音证据的采纳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不是孤证,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佐证。

(2)、合法手段取得;

(3)、录音证据必须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

这三个要件中,比较难理解的是“合法手段取得”,什么样的手段才是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合法性问题仅仅予以原则性规定,没有规定非法证据的具体情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面也没有详细说明。

综观世界各国,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为各国法律所禁止。证据的取得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已经成为共识。

本文认为:以下列非法方法获取的录音证据,不能做为证据采用:

1、采用侵害他人隐私权获得的证据。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如果证据的取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录音资料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录音内容不侵害对方的隐私权,或者虽涉及一方隐私,但该录音并未为公众所知,仅为提供法庭作证据,也不应视为侵害。如离婚诉讼中,妻方委托私人侦探,潜入他人住宅,包括丈夫在外租的或者在旅馆开的房间,都应视为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以此取得的证据不论是照片还是录音都不是合法的;而且对利用侵犯他人私密空间取得的证据,如果纵容这样的行为,不仅对相对人的权利造成侵害,更会对社会公众造成巨大危害,普通群众生活没有安全感了。

2、不得采用窃听、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

目前,世界各国对录音证据的搜集方式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一般认为非法取得的录音证据不得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非法形式主要限于窃听他人间的谈话、采用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比如通过安装窃听器或者私自进入他人住宅录音,通过这样的形式获得的录音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尽管录音资料的取得是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但是系当事人为了证明过去发生的民事行为而录制,其中不存在欺诈、威胁、利诱,不涉及个人隐私,应当具有证明力,应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取证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关于禁止性的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当然法律规定的还不是很具体,给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院凭自己的经验来判断是否合法。例如,在他人住处擅自安装窃听装置进行窃听获取证据的行为明显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是违法行为。

4、取证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讲到的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只要在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经过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文以为,对私自录音的合法性,不宜不加区别的一概否定。只要录音是属于录制人自己和他人之间的谈话,录音内容没有涉及个人隐私或其他商业秘密,也不存在欺诈、胁迫、利诱等情形的,即使该录音没有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仍可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采用。在具体认定案件事实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以达到最大程度的接近客观真实的目的,阻止对方以没有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否认案件事实,从而逃避法律惩罚的目的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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