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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825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112个月

1324个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支付标准(元/月)

支付标准(元/月)

1年不满10

<35

445

410

≥35

500

410

410

10年不满25

<45

≥45

550

440

410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084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