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8〕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3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