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8)28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4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调整的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伤残津贴或定期伤残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津贴:致残一级增加38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6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4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2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600元/月,致残二级2460元/月,致残三级2320元/月,致残四级2170元/月。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4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16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870元/月。
四、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按《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6号)规定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