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8)27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4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调整的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以下统称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90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按《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7号)规定执行。其中,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按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确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