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沪劳保综发(2008)23号 |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