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售后公房在买新房时可抵扣契税
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1999 年11月发布的《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办(1999 )8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后一年内,又新购入住房的,按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售房收入的差额缴纳契税。比如,某市民今年买了一套50万元的新房子,去年底,他以30万元卖掉自己的售后公房,那么他新房子缴纳契税后,他可以再按30万元的房子退契税,即实际上以20万元为基数缴纳契税。另外,若新房子的买价低于售后公房的出售价格,则只能退新房子办小产证时所缴纳的契税,并不以售后公房的出售价格退还契税。具体操作方法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办理新房子产权证缴纳契税时直接抵扣;另一种是全额缴纳完毕新房子契税,再办理退契税的手续。
适用该政策的市民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一)售后公房是第一次上市交易,也就是说购买了售后公房的市民,再次将房屋出售的,不适用该政策;
(二)售后公房出售和买新房子的时间间隔前后不超过一年,具体以两个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为准;
(三)房屋的产权人为同一人,即售后公房的产权人和新房子的产权人是一个人。如果新房子的产权人比售后公房的产权人多,但只要售后公房的产权人是新房子产权人之一的,仍可以适用该政策。
市民办理抵扣契税时要带七项材料:
(1)新房购房合同;
(2)新房产权证;
(3)新房购房发票(全额);
(4)新房契税完税证;
(5)原购公有住房购入材料;(购房合同、购买公有住房发票或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计算表)
(6)原购公有住房卖出材料;(买卖合同、“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发票”第四联(绿色)
(7)身份怔、户口簿。上述材料都需原件和复印件。
卖售后公房在买新房时可抵扣契税
2008/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