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委托房地产中介代理
关于房地产经纪
房地产经纪通常包括房地产居间和房地产代理。
房地产居间即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当事人之间穿针引线,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房地产经纪人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的活动。
房地产代理即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代理事务完成后,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的活动。
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作用
消费者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一般并不需要房地产经纪人提供服务。而“二手房”买卖,由于有些市民很难自己寻找到合适的买家或房源,需要通过经纪人提供房源信息、落实下家、代办交易手续等。
房地产经纪人、经纪机构的资格要求
房地产经纪人应取得市房地局、市工商局颁发的《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并注册从业,资格证书中注明了持证人从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市民可要求为其提供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出示资格证书,拒绝或不能出示的,应视为不具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资格。
房地产经纪机构除经工商登记外,还应经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经纪公司开设的营业场所作为分支机构也须经工商和房地部门登记备案,该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工商和房地部门可以提供查询、接受投诉。
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房地产经纪合同是购房者委托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房地产交易时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市房地局、市工商局制定了统一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委托人可以要求使用示范合同文本,也可以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经纪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标的(经纪事项);2、经纪事项的要求、标准;3、合同履行的期限;4、佣金数额和支付时间方式;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办法;6、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市民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合同一定要仔细审阅,不宜完全由房地产经纪人代拟、代办。
房地产经纪的收费规定
房地产买卖代理,按成交价格总额的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最高不超过买卖成交总额的3%。所谓独家代理,一般是指房地产经纪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项目作专项代理营销活动。
房地产居间,按照买卖成交总额的2.5%计收。
房屋租赁,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一次性计收。
上述收费标准是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最高限额,具体收费额在此标准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委托中介代理时应注意的问题
(1)查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2)对经纪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要核实,并实地查勘;
(3)委托事项要明确、周全,并在经纪合同中详细写明;
(4)查询委托事项的有关法律规定;
(5)尽量避免易引起纠纷的私下交易。
如何委托房地产中介代理
2008/01/05